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52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弘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零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033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柒佰玖拾玖元,爰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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