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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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1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詐欺等案件,因被告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現因甲○○詐欺等一案已經判決確定,經聲請人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未果,亦於九十七年四月一日函請具保人乙○○○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被告到案,現已通緝被告,為此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聲請人確已按被告戶籍地傳喚及拘提被告到案執行未果,亦確已函請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而具保人於九十七年四月二日已接獲通知無誤,今被告已經通緝仍未到案,已有卷附之送達回證、拘票、戶籍謄本、通緝書等為證,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慧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