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東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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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東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鍾瑞燦
相 對 人  鄺建興
       鍾瑞茂
上列聲請人因與鍾瑞茂、鄺建興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相對人砍其竹林受有損害等情,而提起損害賠
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
出法律扶助基金會覆議審查表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其
財產總所得資料查核屬實。
三、本件聲請與法律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竹東簡易庭(新
竹縣○○鎮○○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筱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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