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29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29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闕顗軒
被   告  林柏錚 (原名: 林建旭林榮鋒林哲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7年4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
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嬿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