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72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余麗
萍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