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172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余麗
萍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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