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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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1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284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裁定(97年度聲字第98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及過失傷害案件,經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交易字第42號就上開二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於97年7月28日確定。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即96年11月14日,因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7年2月29日以97年度士交簡字第1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7年3月24日確定;以上各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法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月,被告前揭案件判決所宣示之刑經併合處罰後,其應執行之刑已逾有期徒刑6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不得為易科罰金標準之諭知。核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之編號一所受有期徒刑四月,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且編號二、三案件,因未就偽造文書判刑,與編號一案件之內容亦有不同,以致抗告人未能提起上訴,為此提起抗告云云。本院經查,抗告人所犯附表三罪,編號一係97年2月29日判決,同年3月24日確定乙節,有前科表在卷可稽,則附表編號二、三之案件,犯罪時間97年1月25日,既在該確定日之前,顯符合三罪應定執行要件,原審裁定在四月、五月合計之九月以下五月以上,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月,自無不合。至編號一案件,如已執行完畢,僅係得扣除問題,無礙應合併定執行刑之要件,抗告人指稱該罪已執行完畢云云,自難採取。又編號二、三案件,亦已確定,有前科表可稽,至抗告人何以未提起上訴,與本案應審酌該三案之情形無關,抗告人以其受判決書記載影響而未上訴云云,亦嫌無憑。從而,抗告人以上情指摘原裁定不當,核非可採,其抗告並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梁耀鑌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偽造文書│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非駕駛業務過失傷││││通危險罪│害│├────────┼────────┼────────┼────────┤││││││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9月間│97.01.25│97.01.25││││││├────────┼────────┼────────┼────────┤│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96年偵│基隆地檢97年偵字│基隆地檢97年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4439號│第497號│第497號││││││├───┬────┼────────┼────────┼────────┤││法院│士林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士交簡字第│97年交易字第42號│97年交易字第42號││││11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2.29│97.06.30│97.06.30│││││││├───┼────┼────────┼────────┼────────┤││法院│士林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士交簡字第│97年交易字第42號│97年交易字第42號││││111號││││判決├────┼────────┼────────┼────────┤││判決│││││││97.03.24│97.07.28│97.07.28│││確定日期││││├───┴────┼────────┼────────┼────────┤││士林地檢97年執│基隆地檢97年執│基隆地檢97年執││備註│字第2333號│字第2569號│字第2569號│││(97.9.5易科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