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三號
原告屏東縣枋寮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準備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準備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洪有川~B法官賴秀雯~B法官柯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粘嫦珠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