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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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駿儀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駿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一0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三二號)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而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0.二八公克),係屬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二、本院核認聲請人之聲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0.二八公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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