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撤緩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撤緩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桀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99年度執保字第230號、103年執聲字第9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桀良於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一一號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周桀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貴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一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緩刑期中付保護管束及提供一百八十小時之義務勞務確定,因逾期未報到四次並經告誡,又於緩刑期內再與 余柏霖 等人共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貴院於一0三年六月二十日以一0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八月(上訴二審中),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四款規定且情節重大,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經核與卷證相符,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