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核撥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00號原告 郭秋宏 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崑 發訴訟代理人 蕭文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核撥貸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特定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價額(即欲請求被告核撥就學貸款金額為何?被告應核撥該貸款與何學校或何人?)
二、本件應否適用民事訴訟程序之依據。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