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2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峖毅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執聲字第959號、103年執字第6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峖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呂峖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