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3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兼具保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經拘提亦未獲,此有送達證書一紙,及司法警察拘提被告未獲之報告書一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已經逃匿,爰依法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許月馨法官黃裕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