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26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之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2月0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2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