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親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親字第89號聲請人即原告甲○○相對人即被告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因不諳法律,雖無詳載訴之聲明,惟原告已於起訴狀中陳述被告錯誤繼承原告配偶之遺產,因原告與被告確無血緣關係,原判決關於被告並無原告配偶之繼承權,及應將其已繼承之遺產全數返還其他合法繼承人部分漏未裁判,為此依法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係指裁判主文既未就當事人請求之法律關係有所裁判,於理由復不予論述,完全忽略該部分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之主張而言。
三、本件原告先前於起訴狀內表明其經諮詢律師建議上法院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書狀,嗣於言詞辯論期日表明訴之聲明為:「確認我與被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見本院98年
9月17日言詞辯論筆錄),並於民國98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再表示:「聲明同前」,從未表示要確認被告對原告配偶之繼承權不存在,及請求返還遺產,亦未曾表明請求之遺產標的明細及所稱「全體繼承人」為何人,則本件訴訟標的僅為確認兩造間親子關係不存在無疑,聲請意旨指稱已於起訴狀內表明該部分請求云云,顯不足採。則本院於99年1月
14日就該訴訟標的判決,自無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判決情事。從而,聲請人上開補充判決之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