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秩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重秩字第14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陳德利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8年8月30日以新北警蘆裁字第10805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陳德利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德利,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8月1日10時5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巷○○弄○○號1樓。
(三)行為:被移送人陳德利於上記行為時、地在住家內,發現
其堂弟即證人 陳志雄 偕同前來之被害人 高銘豐 手持手機、
安全帽砸向隔壁親戚住家大門及大聲吼叫,為阻止而持木
棍毆打被害人高銘豐,加暴行於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陳德利於警詢之自白。
(二)被害人高銘豐於警詢之指述。
(三)證人陳志雄、 陳立原 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按加暴行於人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定有明文。核被移
送人 陳柏豪 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加
暴行於人之非行。審酌被移送人陳德利因欲阻止被害人高
銘豐之不當行為,竟以暴行加諸於被害人高銘豐,妨害公
共秩序、社會安寧,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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