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1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15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銘春 律師
張文雪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9號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4年8月1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11月18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1月1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陳明富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書記官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