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祥馭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MDMA貳顆(驗餘毛重零點柒伍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此觀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亦明。
二、本件於被告張祥馭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毒偵字第4722號)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MDMA2顆,驗餘毛重0.757公克,見卷內檢驗報告及扣押物品清單),係違禁物,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請求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