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9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智銓選任辯護人許明桐律師
陳慶瑞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胡智銓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丁俞尹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