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3號聲請人 鄭縈珏
陳珮瑋 陳沛芸 陳珮玉 相對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冀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嗣 陳盛國 於民國98年5月24日死亡」記載,應更正為「嗣陳盛國於民國93年5月23日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