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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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3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盛泉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8140號),本院桃園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桃簡字第72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邱盛泉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邱盛泉業於本件繫屬本院(103年4月23日)後之民國103年5月14日死亡,此有聖保祿醫院於103年
5月14日所出具被告之死亡證明書1份在卷可考(見103年度桃簡字第727號卷第108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被告邱盛泉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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