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8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8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85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通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5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明通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民國104年5月3日晚間10時許,在告訴人 廖余碖 位於雲林縣莿桐鄉○○村○○00號之住處外,持鐵棍破壞告訴人住處房間之窗戶玻璃,致令不堪使用;復於同年月5日中午12時許,在上開地點,因告訴人阻止被告進入上開房間內,被告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拉扯告訴人,致告訴人因此受有右前臂挫傷、右前臂之開放性傷口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105年1月17日死亡,此有雲林縣莿桐鄉戶政事務所105年2月25日雲莿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隨函檢附之死亡證明書、死亡登記申請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3頁至第6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鴻文
法官鍾世芬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