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醫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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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醫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醫上字第13號聲請人 陳雅芃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及 范瓊瑛 、 陳雅蓉 就本院107年度醫上字第13號損害賠償事件所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柒拾肆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范瓊瑛、陳雅蓉(下稱陳雅芃等3人)於原審起訴聲明求為相對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蘇光中 、 羅晉宏 、 劉建良 、 林明賢 、 林耿孝 等(下稱相對人等6人)應連帶給付范瓊瑛新臺幣(下同)398萬9,204元、陳雅芃及陳雅蓉各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原審為陳雅芃等3人敗訴之判決,陳雅芃等3人提起一部上訴,上訴聲明求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相對人等6人應連帶給付范瓊瑛248萬9,204元、陳雅芃及陳雅蓉各5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33頁),是本件上訴之標的金額為348萬9,2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327元;惟陳雅芃等3人於民國107年6月11日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0萬5,301元(見本院卷一第25頁),核溢繳第二審裁判費5萬1,974元(即已繳105,301元-應繳53,327元=溢繳51,974元),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5萬1,974元,即屬有據。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