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簡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字第456號
即原  告  黃瑪利
即被  告  徐金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0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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