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628號
法定代理人  蔡境庭
即 被 告  許德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德峯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8萬7,792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3萬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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