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1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1168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陳潤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市裁罰字第裁22-AQ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異議人)陳潤仲於民國101年7月28日下午5時35分許,於臺北市○○區○○街2段48號前,將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併排停車,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泉州街派出所員警拍照取證並掣單舉發,原處分機關乃於101年
9月3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以異議人有「併排停車」之違規行為,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1200元。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雖於101年7月28日下午5時35分許將系爭汽車停放於臺北市○○區○○街2段48號前,然該址騎樓下亦有停放其他車輛,員警僅針對系爭汽車開罰,而未就其拍照取證中之其他車輛開罰,顯有選擇性開罰之疑義。況系爭車輛並無完全阻擋該址騎樓下車輛及人員進出,亦未佔用車道寬度達2分之1以上,自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之情。為此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停車時若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者,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汽車無論於停車或臨時停車時,均不得併排停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5款、第112條第10款亦分別規定甚明。另禁止併排停車之目的,除防止合法停車人之車輛因遭併排停車而無法順利出入外,亦在維護該路段用路人往來通行之安全,蓋併排停車將產生路幅縮減之結果,非但造成往來人車之不便,亦易肇致行車事故,危害用路人之安全至明。
四、經查:㈠本件異議人所有之系爭汽車於101年7月28日下午5時35分
許,於臺北市○○區○○街2段48號前併排停車,經員警拍照取證並掣單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據以裁罰等情,業據異議人自承在卷,復有照片2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北市警交大字第AQ0000000號)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1年9月3日北市裁罰字第裁22-AQ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1份附卷可憑。異議人於上開時、地,將系爭汽車併排停車之違規事實,應堪認定。
㈡又異議人辯稱於上開時、地,尚有其他車輛違規停放於騎樓
下,員警未就此開罰,僅針對系爭汽車舉發,顯有選擇性開罰之疑義云云。按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固為行政程序法第6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然憲法上所保障之平等權,係以合法權益為限,則主張平等原則之基礎事實應為合法,而於法治國家國民有遵守法規之義務,不得以他人違規行為尚未被取締,而作為不遵守規定之適法理由,否則即為曲解平等原則之真義,簡言之,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倘行政機關怠於行使權限,致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益時,該利益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其他人民不得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而授予利益。是以,異議人併排停車之違規事實既已明確,則其指摘本件舉發當時尚有其他車輛違規停放於騎樓下而未經舉發之情縱係屬實,仍不能據為自身免責之依據。異議人此部分之抗辯,為不足採。
㈢異議人再辯稱系爭車輛並無完全阻擋該址騎樓下車輛及人員
進出,亦未佔用車道寬度達2分之1以上云云。參諸卷附舉發當時之照片,系爭汽車併排停放處附近路段有諸多營業中之店家,其中許多店家為求營業面積之增加,而將營業之物品如櫃臺、販賣之衣物等置於騎樓,使行人未能毫無阻礙之行走騎樓,該路段復未另設有行人專用之紅磚道或行走區域,故往來行人如需出入此路段之店家或行經該處,除以側身穿越系爭汽車與所併排車輛中間縫隙之方式為之外,勢必將偏向道路中央繞過系爭汽車而行,不僅造成不便,亦增加行人遭車輛撞擊或車輛因閃避行人而肇事之風險,自已危害用路人之安全。異議人辯以前詞,認其併排停車之行為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無足取。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所有之系爭汽車於上開時、地,確有併排停車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依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1200元,核無違誤。本件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0條第1項、廢止前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