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799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7991號

債 權 人 尖美DC社區管理委員會

           設高雄巿三民區臥龍路75號     

法定代理人  黃義芳   住○○○○○區○○路00號     

           送達代收人  黃美穎   

           住○○市○鎮區○○○路00號2樓之9 

債 務 人  葉國一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葉國一所有不動產,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屏東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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