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92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文德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次按,協商判決之上訴,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3編第1章及第2章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8年4月14日收受本院第一審協商判決後,雖於98年4月17日向監所長官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理由另補陳」等語,並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但書規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98年5月22日向被告之住所即高雄市○○區○○○路○○號寄存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該送達於00年0月0日生效,該項命補正之裁定所訂期限亦已於98年6月8日屆滿,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及判決意旨,本件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1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楊明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