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3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3114號債權人 蘇駿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美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臺端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計載「壹拾貳伍仟元」,與請求
標的金額新臺幣125,000元不符,應具狀更正。㈡依臺端提出借據影本所示,其中新臺幣25,000元借據內未載明約定利息,僅得依法定利息請求。
民法第203條(法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㈢請就上述更正部分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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