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00號原告 吳智華 被告 余愛蓮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