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46號反訴原告 陳玉昆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范氏美姮 間請求離婚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關於非財產權訴訟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另關於財產權訴訟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42,704元【註①:陳玉昆請求部分500,000元;另關於 陳采琳 請求部分共計1,175,675元; 陳勝恩 請求部分共計1,267,029元。註②:反訴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起算日期為「本判決確定日起」,暫以第一審辦案期限16個月屆滿日為起算日,所繳裁判費用屆時如有不足或溢繳,仍得再命補繳或聲請退還溢繳部分之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30,205元。上述二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33,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