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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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51號上訴人即被告 施韋伶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蔡清梅
盧建成 劉奇和 蔡昌模 劉海倫 劉貞德 劉邦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1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8萬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6,3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