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64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645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育祥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39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育祥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

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延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日

書記官王淳平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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