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交簡字第32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交簡字第325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賴建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73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建銘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前有二次違背安全駕駛案件前科,最末次於民國101年8月間經本院以101年度士交簡字第6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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