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014號

原告 李懿哲

被告 楊慧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規定甚明。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雖提出民事起訴狀,惟未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以110年度板簡字第1014號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上開「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上開裁定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11月6日生送達效力,有民事起訴狀、本院110年度板簡字第1014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至63頁;第89至91頁)。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可稽(見本院卷第93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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