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士小字第115號
原 告 羅文華
被 告 王煥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4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2月20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2萬元,約定清償期限為91年2月15日。未料屆期不
為清償,經一再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聲明求為判決被
告應給付原告2萬元,及自遲延之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書(兼
作借據)乙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
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台北市○○○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