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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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人 許鴻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捷名建設有限公司等等3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重訴字第五九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
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月12日行準備程序後,為予律師研擬撰寫書狀,有參考107年1月12日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爰聲請交付107年1月12日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鄭順福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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