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90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奕增 (原名 劉亦增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05年度重上更(七)字第2號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發還加保之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奕增於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陸月貳拾壹日繳納之加保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應予發還。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劉奕增(下稱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5月23日以106年度聲字第921號裁定:「劉奕增再提出新臺幣2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解除自106年8月1日起至106年8月31日止之限制出境、出海。」在案,聲請人乃於106年6月21日繳納保證金新台幣20萬元,本院因而准予暫時解除聲請人自106年8月1日起至106年8月31日止之限制出境、出海,嗣聲請人即於同年8月27日出境並於同年8月30日入境返臺,此有其檢附之中華民國護照簽證欄影本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是聲請人具狀聲請發還上開加保之保證金,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簡璽容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