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9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94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務人 陳佳懷 即陳 怡汝 即 陳慧 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零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佳懷即 陳怡汝 即 陳慧琳 於民國104年12月間與聲請
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分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
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1,093元(含本金29,668元、利息1,425元)及其中29,668元自民國106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
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併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194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佳懷即陳│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9,668元│怡汝即陳慧│11月22日起││││││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