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0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02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吳維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貳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貳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2029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均至清償日止)││├──┼─────┼───────────┼───────────┤│001│16,115元│自民國106年11月15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0.73計算│├──┼─────┼───────────┼───────────┤│002│6,056元│自民國106年11月15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3.98計算│├──┼─────┼───────────┼───────────┤│003│3,147元│自民國106年11月15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83計算│├──┼─────┼───────────┼───────────┤│004│25,289元│自民國106年11月15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005│2,876元│自民國106年11月15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006│4,097元│自民國106年11月15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