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96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邱 昱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壹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為九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 邱昱傑 於民國105年4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300,000元,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2年4月1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5年10月1日止,以年息百分之2.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5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9.00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6年10月1日(最後一次繳款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新臺幣247,139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