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177號聲明人 蔡鼎澐
蔡佳穎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文昌 聲明人 陳微讓
常瑞麟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嬿絜 聲明人 陳哲明
陳 鄭鳳卿 陳進達 賴 陳進美 陳進榮 陳進富
弄39號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微讓、陳嬿絜、蔡文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陳進達、賴陳進美、陳進榮、陳進富之印鑑證明。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