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51號聲明人 鄭涵馨 法定代理人 鄭清合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孫子女 劉瑞鴻 、 劉瑞芳 ,地址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簡慧瑛附表:
┌───────────────────────────────┐│劉瑞鴻住臺南市○○區○○路○○巷○○○弄○○號│├───────────────────────────────┤│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平忠 住臺南市○○區○○路○○巷○○○弄○○號│├───────────────────────────────┤│劉瑞芳住臺南市○○區○○路○○巷○○○弄○○號│├───────────────────────────────┤│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莉雅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