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161號附民原告 劉成芃 附民被告 邱南熒 本件原告因被告刑事搶奪等案件(99年度訴字第388號),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