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聲字第10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六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因兩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予酌定如主文所示。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楊炳禎法官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