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9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14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九四號
原告 李金壁 即大山營造廠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許虞哲 (局長)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蕭惠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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