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42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傳染病防治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二八號
原告甲○○被告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人乙○○署長)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同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分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曹瑞卿法官許瑞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