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附民上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 律師
許德勝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童家慶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登裕 被上訴人即被告 邵正義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秋綿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附帶民事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明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影本所載。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童家慶、林登裕、邵正義、陳秋綿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96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亦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在案(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3號),依諸上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前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應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慧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