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03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告李韋利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萬柒仟貳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貳佰壹拾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