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5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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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25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敦耘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64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胡敦耘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有詐欺、竊盜及毒品等多項前科,素行已然不佳,且正值年輕力壯,不思以正途取財,僅因欠缺代步工具,即竊取他人之自小客車,法紀觀念相當薄弱,兼衡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之態度,所竊之物價值依被害人所述,約值新臺幣3萬元,且已尋獲(僅剩車牌尚未尋獲),告訴人所受之損害稍獲彌補,及被告具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