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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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14號上訴人 余正祥 被上訴人 王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5年12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1200元,該裁定已於105年12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劉鴻傑